保证人故意写错名字能否免除保证责任?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贾洋 发布时间:2025-01-16 浏览次数:498
2019年3月至2023年1月,借款人王某以房产投资为由陆续向原告余某借款169万元并出具借条。原告余某多次向被告王某索款无果的情况下,保证人李某萍于2023年7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担保书”,但在落款担保人签名“李某平”的名字并写下错误对的身份证号码,余某并不知道李某萍在担保书上所签名字、身份证号码为错误信息,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及时偿还借款,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并要求李某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萍称因不愿提供担保故意在借条中书写错误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余某作为相对人对该情况并不知情,且李某萍并非受胁迫或存在其他情形导致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应认为李某萍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有效,被告李某萍应按照借条中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萍对王某所欠余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萍用“李某平”这一名字在担保书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并按指印,余某作为出借人在与李某萍约定保证责任时并不知悉李某萍在借条上签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为虚假的信息,李某萍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作为相对方的余某对该情形并不知悉,李某萍的行为属于单独的虚伪表示,也称为真意保留,应当按照其作出的意思表示,由其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