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上午,兴化法院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在戴南法庭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把法庭“搬”进案发地,现场“以案释法”。兴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格员、企业代表等20余人应邀参与旁听。

自2010年起,武某某与孙某某在戴南镇共同经营不锈钢螺母加工作坊。两名被告人明知光亮剂、清洗剂清洗过的不锈钢螺母的冲洗废水会污染环境,仍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房外暗渠。2024年8月,泰州市相关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此违法行为。

经检测,废水中总铬51.8mg/L、镍27mg/L,远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排放限值,其中总铬超标33.5倍,镍超标26倍。武某某与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含重金属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李林秀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充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整个庭审程序规范、严谨有序,武某某与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后,兴化市人大代表、不锈钢协会常务副会长周洪波表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到案发地巡回审理,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提升了公民生态保护法治意识的生动实践。希望环资法庭今后能积极探索生态保护‘绿色良方’,用法治‘金钥匙’守护绿水青山,切实为生态环境建设保驾护航。”

北姜村网格员朱国红表示:“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企业家与经营者,更应严守底线、遵守规则。今后,自己将运用此次旁听学到的环保法律知识,更好地为村居企业做好宣传服务,让更多的老百姓参与到防污、治污工作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