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丹徒法院)关于罪犯孙凯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镇江 发布时间:2025-01-20 浏览次数:235
2024年12月11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111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罪犯孙凯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四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罪犯孙凯蝶以现在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已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进行公示。
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书面向本院刑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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