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建云,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74032648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石庄镇石北居三十四组11号。

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2024)苏0682刑初65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朱建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31日由如皋市公安局对朱建云执行逮捕,因其患病,南通市看守所未能收押,如皋市公安局当日未对其予以羁押。本院于次日决定对朱建云取保候审,同日朱建云申请对其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进行审查。

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6法鉴审字第0006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为罪犯朱建云疾病诊断为尿毒症,需长期维持性血液透析。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罪犯朱建云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根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罪犯朱建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朱建云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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