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为何不保险?法院:谨慎购买农机互助宝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刘丹 发布时间:2025-02-07 浏览次数:545
赵某在某农机公司为自己的变型拖拉机购买了“农机互助保”服务,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仅未能理赔,反而人去楼空,赵某起诉到法院追偿,却被驳回起诉?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被保险人向农机公司理赔“保险”的案件。
2022年6月,赵某变型拖拉机由南向北行驶与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钱某受伤,车辆局部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该事故造成钱某17万余元的损失。赵某为所驾拖拉机在河南某农机管理委员会购买了“农机互助宝”服务,支付费用640元。河南某农机管理委员会在“农机互助宝”中使用了“保险单”、“被保险人”、“保险费”、“保险人”等字样。事故发生后,钱某起诉赵某、河南某农机管理委员会,后赵某与钱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一次性赔偿钱某11万元。赵某另行起诉河南某农机管理委员会、河南某农机公司,要求赔偿该11万元。
法院经审理发现河南某农机公司经营范围:农机租赁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农机作业;农机经销;道路运输代理;货物配载信息服务;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装卸、搬运服务等,不包含保险销售业务。且该公司已因不具备保险资格而销售类似交强险的“农机互助宝”涉嫌犯罪,被当地法院移送公安审查,故如东法院对赵某的起诉予以驳回,一并移送公安审查。
【法官说法】农用拖拉机属于机动车范畴,应依法投保交强险。类似于“汽车安全服务统筹”、“互助保险管理委员会”等公司大多无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受中国银保监局及派出机构的监管,只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而不适用保险法。法官提醒,类似案件已发生多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投保时,切忌盲目听信保险业务员的宣传,被低廉的价格迷惑轻易下单签约,务必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让保险更“保险”,以此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