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罪犯胡松艳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5-02-06 浏览次数:320
(2025)苏0324刑更3号
罪犯胡松艳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2024)苏0324刑初8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松艳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罪犯胡松艳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立案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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