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永连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2-08 浏览次数:449
江苏省无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锡狱减建字第76号
罪犯蔡永连,男,1965年10月5日生,安徽省怀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651005201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原暂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泰和佳园27幢1004室,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西市区)马城镇五淮村新淮组103号。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苏10刑初2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蔡永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于2021年5月31日送达、生效,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21年9月23日调至无锡监狱继续服刑。
罪犯蔡永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投改以来,分别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各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累计获得监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蔡永连系暴力性犯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蔡永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