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红云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2-08 浏览次数:510
江苏省无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锡狱减建字第78号
罪犯唐红云,男,1967年1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7120940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邵东县人,原住湖南省邵东县仙槎桥镇唐家村新建组54号。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苏09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红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于2020年10月29日送达,2020年11月9日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7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于2021年1月19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
罪犯唐红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唐红云自投改以来,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各获得监狱表扬一个,累计获得监狱表扬六个,确有悔改表现。判处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2日出具的(2021)苏0923执479号执行裁定书为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唐红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