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锡狱减建字第80

罪犯张二刚,男,19741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7412043813,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邵店镇东鲍村二组33号。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21日作出(2017)苏03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二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34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613日作出(2018)苏刑终字1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1873日送达、生效,于2018726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8928日调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

罪犯张二刚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二刚投改以来,于20195月、201911月、20206月、202012月、20216月、202112月、20226月、202211月、20235月、202311月、20244月各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累计获得监狱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二刚,判决执行后所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34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1113日的(2018)苏032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为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二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