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刘英威,男,1964年5月5日出生,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10603196405052510,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矫正一监区服刑。

    2018年6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刘英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二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英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服从安排,从事内务卫生整理、公共环境清扫等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20年1月、2020年8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5月、2023年1月、2023年9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41342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69.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英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