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假建字第002号

    罪犯李某发,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0年7月29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9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发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暂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一万四千九百六十八条均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苏05刑终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9日交付执行。2023年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7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23日止)。

    罪犯李某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李某发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较低,对所居住村影响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发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