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臧某云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85
罪犯臧某云,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18日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9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臧某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一千元,被告人臧某云退出的人民币530642.5元,其中人民币530642.2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余款充作罚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臧某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认为臧某云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臧某云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