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61号

    罪犯张某群,男,1990年7月5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7年6月14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24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对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14300元,责令予以退赔,返还被害人(公安机关现已扣押被告人张某群现金7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苏03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1日交付执行。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3日止)。

    罪犯张某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