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峰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197
罪犯赵某峰,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6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峰等三人将尚未退赔的赃物折价共计人民币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