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66号

    罪犯赵某泽,男,1997年3月17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赵某泽等四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某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