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70号

    罪犯邹某敬,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26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22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邹某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涉案车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3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9日止)。

    罪犯邹某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12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某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