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某敬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188
罪犯邹某敬,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26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22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邹某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涉案车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3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9日止)。
罪犯邹某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12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某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