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在气头上,控制不住自己才拿刀的,我以后一定好好做人……”这是如东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庭审现场。被告人韩某与一众朋友在饭馆聚餐,借着酒劲向一位朋友提出比试摔跤,结果在众人面前被朋友摔倒。韩某感觉脸上无光,遂闯入饭馆后厨夺取菜刀,向周围人挥舞并将刀架在周围人脖子上泄愤。最终,如东法院以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8日晚,被告人韩某与王某等人在

某饭店包厢就餐,酒后二人因摔跤发生冲突,被告人韩某遂至后厨取开刃菜刀欲恐吓王某。因包厢门未能打开,被告人韩某扔砸店内餐具,持菜刀砍击餐桌,推搡、辱骂劝架的被害人华某,并用菜刀指向被害人华某脖颈处进行恐吓。后被害人华某及店内其他人员逃至店门口,被告人韩某又持菜刀至店门口恐吓被害人华某等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破坏。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韩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正如本案中被告人韩某的无端行为,不仅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更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公共场合遇到小小纠纷,应心平气和,理性处理,切莫在将琐事扩大升级导致“小题大做”,往往易酿下苦果。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