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罪犯曹炜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2-14 浏览次数:276
关于对罪犯曹炜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审查公示
(2025)苏0508刑更3号
罪犯的基本情况:曹炜,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7202290037,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城市经理,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北苑6号楼404室。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08刑初67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曹炜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后罪犯曹炜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罪犯曹炜以其身患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现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三日):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6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在于公示期间通过书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姚法官、季书记员,68261725
二○二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