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苏江狱减建字第72号

    罪犯卞某华,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3年7月4日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2)苏86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卞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卞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0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2023年7月26日履行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万六千元,2021年9月1日履行十万六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卞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