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戴某林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26
罪犯戴某林,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8年8月6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06刑初10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某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10月1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苏05刑终98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4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5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戴某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13日止)。
罪犯戴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某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