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苏江狱减建字第60号

    罪犯单某锋,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江苏省张家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3年5月4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8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单某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5月4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单某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2023年5月4日履行二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某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