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单某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40
罪犯单某锋,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江苏省张家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3年5月4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8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单某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5月4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单某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2023年5月4日履行二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某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