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苏江狱减建字第3号

    罪犯高某,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江苏省张家港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3年1月29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2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4年5月28日履行一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