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某宾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19
罪犯郭某宾,男,1995年5月12日出生,安徽省砀山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2年8月17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2)苏05刑终569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某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2023年8月18日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六万二千六百五十二元八角,2023年3月17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