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苏江狱减建字第67号

    罪犯花某章,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6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2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花某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黄金叶天叶香烟两条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执行。

    罪犯花某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2021年3月25日履行;违法所得黄金叶天叶香烟两条予以追缴,2021年4月13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花某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