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花某章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29
罪犯花某章,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6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2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花某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黄金叶天叶香烟两条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执行。
罪犯花某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2021年3月25日履行;违法所得黄金叶天叶香烟两条予以追缴,2021年4月13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花某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