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某胜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21
罪犯蒋某胜,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3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某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余税款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蒋某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万元、税款及违法所得,2022年7月法院划扣六千一百零三元七角三分,2023年4月10日履行五千元,2023年4月17日履行五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某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