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苏江狱减建字第44号

    罪犯蒋某胜,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3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某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余税款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蒋某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万元、税款及违法所得,2022年7月法院划扣六千一百零三元七角三分,2023年4月10日履行五千元,2023年4月17日履行五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某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