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居某波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41
罪犯居某波,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江苏省海安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9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1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居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33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一千零一万六千二百一十六元九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居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一千万零一万六千二百一十六元九角,2022年9月7日履行十万元,2022年9月16日履行一百一十三万零四百一十元,未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居某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