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向某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46
罪犯向某锐,男,1996年3月7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7年11月曾因犯抢夺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23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向某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7日交付执行。2023年3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2月17日止)。
罪犯向某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2022年1月13日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四千五百元,2022年1月13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某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