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陈某华,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福建省平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8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3刑初22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