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93
罪犯陈某华,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福建省平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8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3刑初22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