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某祥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96
罪犯付某祥,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7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0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某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付某祥退出违法所得76650.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付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某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