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13号

    罪犯付某祥,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7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0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某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付某祥退出违法所得76650.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付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某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