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委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28
罪犯高某委,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8年2月1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02刑初8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委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整,被告人陈全军、高某委继续退赔被害人杨雪龙的损失人民币28800元,退赔被害人闫坤的损失人民币4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2日交付执行。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3月20日止)。
罪犯高某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