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42号

    罪犯解某,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安徽省肥西县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4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91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解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责令被告人解某退出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解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