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14号

    罪犯李某义,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6月11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21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被告人李某义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3年8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1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

    罪犯李某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