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义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16
罪犯李某义,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6月11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21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被告人李某义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3年8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1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
罪犯李某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