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雷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35
罪犯刘某雷,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3年6月17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01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5日交付执行。2016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85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11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59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7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刘某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9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