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46号

    罪犯鲁某伟,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钟刑二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鲁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鲁某伟等退赔被害单位江苏锡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常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7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11刑更17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11刑更10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2日止)。

    罪犯鲁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12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某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