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41
罪犯彭某某,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浙江省瑞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9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彭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