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81号

    罪犯苏某伟,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山东省兰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200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3年4月18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38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某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苏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某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