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汤某来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39
罪犯汤某来,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汤某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汤某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某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