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某祥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63
罪犯汪某祥,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06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某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2020年4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06民初976号民事判决,被告汪某祥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631195元。作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汪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某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