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66号

    罪犯王某,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16年10月28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7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苏01刑终6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5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22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1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12日止)。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8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