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娄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14
罪犯王某娄,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5月21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2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娄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1日止)。
罪犯王某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