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19
罪犯王某明,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6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暂存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存于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柴油拍卖得款人民币1919840元,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