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52号

    罪犯吴某南,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31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