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48号

    罪犯杨某林,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17年11月28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23刑初第2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林等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国家损失人民币341.58万元;追缴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34.5万元(其中,13.5万元存于灌云县公安局账户,21万元存于本院账户),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苏07刑终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2日交付执行。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3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16日止)。

    罪犯杨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