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41号

    罪犯杨某某,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3年1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1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被告人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0元及涉案赃款人民币64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扣押的涉案银行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