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11号

    罪犯虞某,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8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82刑初9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虞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5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2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7日止)。

    罪犯虞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虞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