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37
罪犯张某,男,1999年2月19日出生,河南省浚县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3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