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54号

    罪犯赵某,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9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