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42
罪犯郑某某,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2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7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