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18号

    罪犯郑某康,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6年2月26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昆刑初字第011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30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某康处扣押的人民币一千六百三十二元,在判决生效后折抵被告人郑某康没收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苏05刑终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0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61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7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3年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郑某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