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34号

    罪犯朱某强,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11刑初6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朱某强等人退还被害人朱庆华人民币2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3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8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29日止)。

    罪犯朱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