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82
罪犯朱某强,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11刑初6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朱某强等人退还被害人朱庆华人民币2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3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8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29日止)。
罪犯朱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